近期监测发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以及收藏品、手机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4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自2012年12月24日起,启用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专用章、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
为广泛听取监管相对人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召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准入门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抗氧化等9个功能的评价方法,已经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根据2010年11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马鹿茸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国家局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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