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根据《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4),经审查,批准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列入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以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依照《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和《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卫生部制定以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评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等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的评审工作,卫生部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美国库拉索芦荟(Aioebarbadensis Miller)在我国没有长期食用史,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自2001年9月14日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规定: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等等。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卫生部制定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