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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保健食品相关政策法规【2021-09-28更新】 » 保健食品相关国家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1-04-11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遴选工作,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以下称《遴选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

    • 发布日期 : 2011-04-11   生效日期 : 2011-04-11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行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 发布日期 : 2011-03-21   生效日期 : 2011-03-21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称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 : 2010-10-08   生效日期 : 2010-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0-09-21   生效日期 : 2010-09-21

      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少数生产企业存在使用贝壳粉假冒珍珠粉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以珍珠粉为制剂原料的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发布日期 : 2010-05-0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做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 : 2010-03-22   生效日期 : 2010-03-22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0-03-15   生效日期 : 2010-03-15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结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0-03-08   生效日期 : 2010-03-08

      近期,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有所上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存在严重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为药品宣传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大量其他产品假冒保健食品现象。为使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消费保健食品,谨防上当受骗,国家食药监局特制定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09-08-31   

      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蜂胶产品应做为保健食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包括此类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作了相应修改,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

    • 发布日期 : 2009-07-29   生效日期 : 2009-07-29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09-07-22   生效日期 : 2009-07-2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经卫生部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 发布日期 : 2009-03-30   

      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08-09-18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贮藏方法、执行标准等标示方式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中的要求。

    • 发布日期 : 2008-08-07   生效日期 : 2008-08-07

      酸角列入了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进行管理。你省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酸角的食用安全性问题,如将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开发利用,请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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