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起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正在研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建设备案信息化系统,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
保健食品标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同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根据《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佛防疫指〔2021〕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点监管领域,暂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仍继续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要求实施严格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方式,确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检查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率100%。
为落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照含证”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精神和要求,自2021年1月8日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事项纳入“一照含证”平台,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相关废止文件如下: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做好全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普查。
自2020年8月1日起,将新兴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省级负责生产许可以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包含所有子项及审批环节),下放至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273项),其中食品相关的事项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终止生产8款保健食品。经研究,我局同意取消两家企业8个产品(附后)的保健食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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