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精神,针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市局经研究决定,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为履行好保健食品监管职能,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按照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履行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自律,诚信经营,如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6月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定于2010年6-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家局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工作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我厅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我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发放GMP审查认可书,此项工作对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标准生产的意识和水平。根据目前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GB17405标准的现状,经研究,现决定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纳入卫生许可审核内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督促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