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局将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5个大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由省局负责实施许可的兰州新区辖区内的29大类(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全部下放至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仍保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3类特殊食品的许可权限。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精神,按照《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省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省食安办等9部门按上级要求成立了黑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省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信息发布等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的部署要求,并针对此次国务院督查发现的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和《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督查组,11月上旬对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 号) 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安办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省局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宣传声称等突出问题,决定从2017年9月初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2018年1月至6月底,省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现将《安徽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已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内食药监法〔2017〕139号)明确定为失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