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市食品安全办等7个部门制定了《南昌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总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请按《青海省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自治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和监管实际,认真做好任务分解,细化治理措施,有效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全区2017年食品安全先进创建推进会暨食安办主任座谈会精神,营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消费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和中阿博览会的胜利召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成人用品市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统称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健全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格印发给你们,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7〕18号)要求做好2017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省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制定了《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后,省局研究下发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做好延续注册工作进行督促。我省部分企业因对《办法》有关法规理解不到位、人员变动、未按时完成检验等原因,出现多个品种未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现象,将给我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巩固和提升前期“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四非’”和“陇原护老”专项行动成果,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请各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