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第十三届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我市保健食品监管,排查治理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公众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加强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监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要求,现将云南省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我局自即日起,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为规范保健食品营销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南粤护老”专项行动。现将《2017年“南粤护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1月12日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保化〔2017〕4号),为进一步抓实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对以上通知中的未尽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6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2016年第205号公告)。对尚未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由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注册。
根据《2017年江西省保健食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的要求,我省即日起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按照辽食药监办保[2016]163号文件要求,根据局党组指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锦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备案与注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我局自即日起启动保健食品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