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促进保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局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我省保健食品企业、化妆品企业换发加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向省局申请换证,且没有说明理由。为督促上述企业尽快换发许可证,结合国家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的要求,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登记凭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现就有关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许函〔2009〕426号)精神,在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时期,为保障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不间断,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和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现就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事项做出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状,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
为保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实施前,我局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内容的变更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到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卫发〔2009〕1001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0〕39号),为确保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的无缝对接,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卫生许可有关事宜通知。
我局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涉及到新发证事项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企业按附件要求进行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条例》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严格监管。
为确保亚运期间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杜绝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事件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令)和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