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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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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0 04:04:06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减轻相关企业负担,规范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现将《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发布单位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6 截止日期 2021-09-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南宁市
备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减轻相关企业负担,规范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现将《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nnwsj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530000。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预防性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疾控〔201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从业人员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管的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

(四)公共场所(指酒店、旅馆、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第三章  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承担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主检人员由主治(管)医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能开放本机构体检系统数据接口,按要求上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数据。

第四条 定点机构应将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种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单位预约、集中办证”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健康检查需求量,每2年确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并根据服务需求、工作质量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备。

第四章  健康检查服务

第六条 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项目包括:内科普通检查,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肝功能、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第七条 健康检查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需要健康检查人员数量,向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册所在辖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约健康检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

(一)提交以下证照(复印件)之一:

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

(二)体检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花名册应备注被检查人员从事的岗位),无公章单位需由证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签名并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如尚未取得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供正在申办行业许可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按定点机构确定的预约时间,到定点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定点机构根据预约计划,有序实施健康检查,告知用人单位领取《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健康证)时间。

第九条 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审查制度,严把健康检查对象入口关。定点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要做好健康检查者的身份确认,检查表上的照片应当现场采集。直接使用南宁市健康体检管理系统的体检机构应即时录入体检健康体检者身份信息;使用本单位体检系统的体检机构,应于24小时内将健康体检者身份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健康体检管理系统。

第十条 定点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定点机构应当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填入检查表。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当自健康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健康证;对不合格者,定点机构将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进行登记,保留结果,不出具健康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健康检查不合格,经治疗后需要重新健康检查的或怀疑健康检查结果要求重新健康检查的,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

第十四条 非预约的从业人员要求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可享有的免费健康检查服务获取方式,从业人员仍要求健康检查的,在取得从业人员知情签字同意后,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健康检查费用,开展健康检查,合格的出具健康证。

第十五条 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发放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十六条 健康证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原发放健康证定点机构申请补办,定点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补发。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纸质版或电子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查表、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第十九条 由市卫健委负责建立南宁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自体检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如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城区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市卫健委每年将市级分担健康检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依据南宁市健康体检管理系统已完成审核数量拨付至各城区。按照“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按100元/人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上一年健康检查量所需经费预拨付至定点机构。定点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统计表》(附件3)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备案。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次年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定点机构的存档材料至少进行抽查核实一次。定点机构因审核预约材料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免费健康检查服务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责成定点机构将补助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材料。用人单位出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对违反有关法规要求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卫健委委托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定点机构的健康检查质量进行质控,质控结果反馈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对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康证全市通用,健康证自健康检查之日起有效期1年),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地区: 南宁市 
 标签: 放管服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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