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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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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8 03:39:43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简称《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截止日期 2021-06-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简称《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ljszhy@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邮编:150036)。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简称《通知》)要求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的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1)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2)分类实施改革;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3)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调整改革事项举措。〔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统筹规划,厘清“证”“照”功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衔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和“放管服”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提高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借鉴先进地区信用承诺、自主填报、智能审查、协同监管、完善撤销登记等经验,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实现企业快速开业,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按照国家有关部署,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做好证照信息归集。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省营商环境监督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放管结合,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省营商环境监督局、省市场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省营商环境监督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统筹,有序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将更多“证照分离”改革中的涉企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本着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不涉及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和“放管服”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由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负责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地)政府(行署)在本地区改革工作中负总责,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4)。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权限内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向社会公布并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和“放管服”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xls

   2.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xls

   3.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版).xls

   4.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doc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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