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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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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2 11:15:20  来源: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刊登。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汕头市
备注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特区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责。

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版权保护工作。版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市、区(县)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工作协调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专项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包括: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的优秀知识产权项目或者在商标品牌培育方面成效明显的项目进行奖励;

(二)支持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

(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五)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六)奖励侵权假冒举报人员、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

(七)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

专项资金适用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

第八条 宣传引导】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普法宣传、组织业务培训、发布典型案例以及编制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产业化应用】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相关领域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

(一)充分运用专利快速审查等工作机制,推动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生物医药与健康等领域专利产出,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引导对老字号、工艺美术、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文艺等开展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商业秘密保护、域名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认定工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

(三)鼓励通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方式,促进区域品牌发展,打造地方特色产业集群;

(四)鼓励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开展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分析评议】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研究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为相关部门、行业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维权援助】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维权援助机构建设,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强化对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推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十二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保护】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推动形成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御体系。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制定知识产权自律性公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或者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要求提供保证金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 展会主办方责任】

在本市举办展会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参展方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展会主办方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特定活动,并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资产评估、风险预防和质押财产处置机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调解】

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证】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保全证据等公证服务。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 【执法协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建立并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保护机构建设和委托执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纠纷调解、快速维权、技术鉴定、存证固证等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调解。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等,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司法调解】

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查处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法对当事人实施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无法抽样取证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员】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员对在履行调查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协助调查】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协助现场调查取证人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行政禁令】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可以同时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根据投诉人的申请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发布禁令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驳回发布禁令的申请。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禁令的执行。

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禁令;因执行禁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发布禁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九条 【失信惩戒】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 在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者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不履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利重复侵权责任】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重复违法责任】

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重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展会主办方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展会主办方未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不履行行政禁令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不履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达成和解或调解】

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2021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粤发〔2021〕3号),明确提出了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巩固和发展我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所取得的成效,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法规支撑,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2021年5月底,起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向市政府上报了《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发文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汕头海关,汕头仲裁委等2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深圳、上海、天津、厦门等地立法经验,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21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制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措施、社会共治、执法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健全保护措施,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1.完善机制。一是规定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二是规定市、区(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给予资金扶持,并规定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激励创新(第七条)。

2.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主要包括:推动新一代电子信息等领域专利产出,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挖掘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价值,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鼓励通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方式,促进区域品牌发展;支持通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第九条)。同时,为加强在本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研究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第十条)。

3.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维权援助机构建设,突出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海外维权援助等工作重点(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二条)。

(二)强化社会共治,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条例(草案)》在推进社会共治方面,围绕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规定:1.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方面。指导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三条)。2.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方面。支持其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各种知识产权服务,推动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行业自律管理(第十四条)。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办方方面。规定其在相关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金融、保险机构方面。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降低创新主体融资成本和侵权风险(第十七条)。5.调解组织方面。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使知识产权纠纷得以快速解决(第十八条)。6.公证机构方面。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保全证据等公证服务(第十九条)。

(三)严格执法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1.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完善执法措施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一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规定其可依法接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以发挥其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第二十一条)。三是推动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第二十二条)。四是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五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引入技术调查员制度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协助调查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六是参照深圳经验做法,建立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优势,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第二十七条)。

2.明确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进一步增大侵权违法成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明确法律责任,体现过罚相当

因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国家、省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在专项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的,《条例(草案)》不作重复规定。对没有明确规定的,予以明确,包括:1.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办方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运用特区立法权限,加大专利重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提高专利重复侵权的罚款幅度(第三十条)。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要求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3.为鼓励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定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8月2日,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财政经济工委对《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在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等34个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8月24日,财政经济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有关情况汇报,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综合有关情况,财政经济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与社会的创造力,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势在必行。一方面随着我市知识产权数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增大,汕头正高标准建设中国(汕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这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立法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市正在推进的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对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也将起到大力促进作用。为此,有必要在总结巩固近年来我市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学习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制定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

二、基本看法

《条例(草案)》主要立法依据充分,内容围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社会保护、强化执法保障、明确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多项积极的措施,符合汕头实际,总体上是可行的,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有关意见建议

(一)对《条例(草案)》总体的意见建议

要立足汕头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简立法,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文不再重复,提高立法针对性。加强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规的衔接,围绕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深入分析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为保护我市知识产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二)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工作机制。立法中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二是充分发挥有关机构作用。要结合汕头实际,充分发挥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汕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心等专门机构的作用,探索推行知识产权一站式和解机制,推进维权便利化,制定相关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四是加大严重侵权赔偿力度。要加强电商领域及网络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商平台售假侵权赔偿标准,加大各领域侵权赔偿力度,确保惩罚赔偿有效适用。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特区范围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二是建议条文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进行完善。三是建议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四是建议在本市举办展会的,展会主办方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合规性审查。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草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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