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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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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1 03:48:56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截止日期 2021-11-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118金宝搏 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发布日起至2021年11月11 日结束。

二、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一)e-mail:snyjwgq@gz.gov.cn。

(二)电话:86394895。

(三)信函:广州市麓景路388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邮编:510405。

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听取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doc

   2.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稿2021.9).zip

附件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及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除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规定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衡量、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前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之间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之间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造成危害后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农业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严重破坏或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引发群众恐慌的;引起群众强烈投诉的;

(二)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包括: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或者在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一档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具体裁量标准按《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中未具体列举、只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判定由执法机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实施《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本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必须经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方能报批签发。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

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所指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听证适用范围中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由局分管法制机构领导协调指导,局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联合成立行政处罚集体审议机构,研究、审议情节复杂或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由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案件承办人应当对相对人的申请提出意见,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初审,报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暂缓缴纳罚没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9个月;分期缴纳罚没款一般不得超过3期,累计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第十七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座谈、调研、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等形式,对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及《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或“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及具体标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的细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从其变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农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农业 行政执法 裁量 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 规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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