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现将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部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我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固体废物和土壤领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见附件),现予公布。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更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牵头部门职责,加快补齐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方面短板,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现就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我部制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现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导和规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表征技术导则(试行)》,现予公布。
为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规定的增补程序,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第2批238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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