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动“十四五”白色污染治理取得更大成效,我们制定了《“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部组织制定了《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固废法》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的职责。为深入贯彻实施《固废法》,依法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登记的1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1年第1批(总第4批)8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相关要求,现将25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相关要求,现将11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规定的增补程序,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第3批204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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