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要求。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2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及《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2016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现将《济南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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