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药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要求。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2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及《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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