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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安监职安字〔201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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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1:54:4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安监职安字〔2017〕157号
发布日期 2017-10-23 生效日期 2017-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
 
  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全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现状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区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企业职业健康条件明显改善;全社会关注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氛围初步形成。
 
  但是,我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畜牧加工等行业领域。“十二五”期间新发职业病特别是新发尘肺病报告数仍呈上升趋势,新发化学中毒报告数呈多发趋势,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薄弱。各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差,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高发多发、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仍然不强。一些地方和政府对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不重视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投入不足。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淡薄,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特别差。三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落实不力。四是随着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涌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治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五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和支撑力量不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亟需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提高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支撑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和监管体制,建设职业健康监管信息系统,强化行政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危害治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人群,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和技术,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3.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实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专项治理“五到位”。
 
  4.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职业健康大宣传、大学习、大培训,全面提升政府职业健康监管和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明显提升。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具体工作目标: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特殊管理的要求。贯彻修订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现有职业健康技术标准进行逐项评估和精简整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发挥地方立法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推进地方性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并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盟市、旗县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力量。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在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巡查考核等方面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指导各盟市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执法装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科学性。规范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强化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工作,构建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以及大数据分析预警等信息共建共享。
 
  (四)推进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推行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行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健全服务公开、质量和信誉评估、奖惩机制,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五)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以及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以采掘、粉碎、打磨、焊接、喷涂、刷胶、电镀等作业环节和煤(岩)尘、石棉尘、矽尘、苯、正己烷、二氯乙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重点,通过示范创建、经验推广等方式,引导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施,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引导企业把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范畴,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并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及影视、报刊、网络、微信等方式,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考核力度,推进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公益性指导,鼓励用人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职业健康管理。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状况普查。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状况普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重点企业存在的主要尘毒危害因素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的分布情况。摸清工业企业接触尘毒危害因素的职业人群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以及不同作业岗位(工种)等的分布情况,了解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根据轻重缓急,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提升监管能力。使用执法终端和快检产品,获取执法、快检等数据,提高监管效率。依托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全面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健康执法信息管理机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开展陶瓷、耐火材料、水泥、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改善作业环境,严格落实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限制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淘汰退出。
 
  (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统筹现有资源,摸清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现状,鼓励盟市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支持中心,推行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等基础性研究,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为安监部门提供监督执法、事故调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五)职业卫生宣教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动员全社会参与,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善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着力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缺乏、执法能力不足、不会执法等突出问题。按照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通过网络教育、集中研讨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轮训,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职业健康专题业务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各盟市把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工作局面,实现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保障资金,适时监督检查。将规划任务分解细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重大工程项目落到实处。政府在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同步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三)加强监管,严打违法行为。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监督检查。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管理,严厉打击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检测、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
 
  (四)跟踪督查,定期公开曝光。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对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和问题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将无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且造成严重职业危害后果的,或经督促仍不落实整改责任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向当地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通报,会同有关各方实施联合惩戒。
 
  (五)相互学习,促进交流合作。虚心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不断加强在职业病危害治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职业健康监管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共享,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促进我区职业健康监管水平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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