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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安〔202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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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4 02:28:07  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烟安〔2021〕7 号
发布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202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法规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解读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带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化工和医药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各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许可证照:

(一)违反各级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五)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消防验收、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且逾期未整改的;

(六)因安全问题一年内被予以3次以上停产停业整顿的或被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3次以上的;

(七)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事故的。

第四条 加强企业停产复产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因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进行关闭、停产、合并、转产或改造的,应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妥善处置设备设施及危险化学品。停产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并委托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一律顶格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由各区市化专办组织评估,复产无望的,予以关闭。

第五条 强化试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核合格报属地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进一步提升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查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化工生产装置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指示设置应急电源。以上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顿。

第七条 深化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安全风险评估,对蒸馏、干燥、储存等操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进行测试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否则一律停止使用。

第八条 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实现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作业,间歇式化工生产自动化;易燃易爆独栋厂房作业10人以上的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降低现场作业人数;所有涉及重点监管工艺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设置“二道门”系统。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含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强化领导干部带班值班与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现场带班值班不少于1次,每日上午10时前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违者予以顶格处罚。

第十条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领导,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享受岗位风险津贴,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其他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权利及待遇参照执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类(化工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单位应与从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相关考核结果和执行情况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完善“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突出实操和应急处置等技能培训,现场抽查考试合格率应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在完成自身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至少要外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培训两次。一经发现假培训、不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确保足额资金投入。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并运行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企业必须建成并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现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应聘请专家或机构每季度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实现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并依法整改、上报,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强化生产现场定置和可视化管理。企业应在生产区域设置明显的涉及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警示标识;在装置、管线、仓库、罐区、装卸区等作业场所及管件设备设施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标识;在操作室、作业岗位等处设置工艺流程图、作业流程示范图等,指导员工遵循作业标准(程序)安全操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第十六条 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和防泄漏管理制度。未对设备设施实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等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加强检维修安全管理。企业应健全完善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环节的风险辨识、票证审批、安全和应急措施;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或重要时段特殊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实施检维修作业的,要实施提级管理,厂级带班领导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要持有本工种作业特种操作证。监护人员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动火分析取样位置要有代表性,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特别是可燃物,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现场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特级动火作业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反“三违”治理。严格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对“三违”行为依据厂规厂纪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变更管理。企业应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的所有变化都纳入变更管理,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严格变更管理档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涉及关键设备更换、工艺或生产原料重大变更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未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未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的,一经发现,依法作出停产整改决定。

第二十条 加强储存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严禁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装置要实现紧急情况联锁停止装车。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法按程序作出停产整顿决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承包、承租方和外协队伍安全管理。企业要与承包(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的,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应急救援器材,做好维护保养,按规定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并及时修改完善;鼓励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安全帮扶工程。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港口液体化工区和企业应聘请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专家等专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强化危险废物和环保设施安全管理。企业不得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安全。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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