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即食人参(人工种植)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满足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制定了即食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仅在江西省内适用,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列入“其他食品”类别,由省局受理、审查、许可。
为了做好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特制
为保证三七花茎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6号令)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是指以三七花茎叶鲜品或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拣剔、清洗、干燥、包装或其他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装等工艺,保持新鲜状态,经冷链配送的可直接入口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已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运动营养食品产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活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等类别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便函[2017]2007号)
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满足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仅在江西省内适用,现予发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提出关于许可审查、现场检查等贯彻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按照总局相关文件要求,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保健食品新办企业、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生产许可事项将按照新的细则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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