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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国粮发〔200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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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4-08 04:19:35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提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粮食检验机构,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发〔2006〕14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候选单位基本信息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提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粮食检验机构,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的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是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及时发现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源头上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有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粮食生产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及完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提供依据;有利于指导粮食的生产和流通,通过采集、整理和发布粮食质量信息,指导农民种粮,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化发展。
 
    二、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基本原则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遵循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国家粮食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设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逐步在省以下设立若干区域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第一阶段拟按主产省份4~6家、其他省份1~3家的规模,初步形成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国粮食主产省份和人口密集城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2.所有纳入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检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原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国家给予投入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工作上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各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对接受委托或授权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检验结果和形成的技术资料要负责保密。
 
    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挂牌,省级中心名称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简称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站名称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简称区域监测站)。
 
    三、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粮食局的委托和授权,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承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等任务。
 
    2.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粮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开展其他业务工作等。
 
    3.省级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域监测站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稳定经费来源的社会公益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有效,并经国家粮食局或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机构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实验办公用房等条件,能满足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和有关工作的需要。
 
    五、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推荐与考核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候选单位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对候选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对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备案。国家粮食局为考核合格的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证书和印章,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管理
 
    1.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机构考核和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
 
    2.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印章,限于执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
 
    3.国家粮食局将定期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对机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检验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管理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机构,将限期整改;对机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要求完成国家粮食局下达的任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瞒报、拖延迟报当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机构,将撤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印章。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6年10月底前,将第一批推荐机构名单(按优先顺序排列)和每个机构的详细资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送的资料包括: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候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候选单位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候选单位基本信息表,其他应附资料(上述资料均为一式二份,候选单位基本信息表另附电子文本一份)。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电 话:010-66095278(兼传真) 010-6602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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