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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粮〔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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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4 01:58:54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541
核心提示:现将《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粮〔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2-23 生效日期 2021-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加粮食社会库存,提高各地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逐步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总量合理、分步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结合我省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争取3年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和食用油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和机制,推进形成政府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全社会粮食储备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企业申报。各市、县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存储规范,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申报承担企业社会储备数量,双方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规模适度,分步实施。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各地粮食物资部门根据企业能力、意愿和本地粮食供应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包括企业必要库存量(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和其承担的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量。按照先大米、后面粉和食用油,先骨干龙头加工企业、后所有规模以上加工企业的次序分年度稳步实施。
 
    3.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具体可由设区市为单位统筹或由县(市、区)为单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提升粮食应急保供水平。各地应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发挥责任储备“平时正常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全省11个市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1年可首先在规模以上重点大米加工骨干企业中试行,2022年在所有规模以上大米加工企业中开展,2023年在所有规模以上米、面、油加工企业中推开。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口径,并按以下条件予以确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每月向当地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粮食库存等有关报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企业实施范围或调整实施企业的规模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工作支持。各地粮食物资部门要精准服务,为粮食企业及时提供订单粮食、政府储备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资源,为企业经营销售和品牌推广搭好平台,当好企业发展后盾。
 
    (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地应将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纳入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范围,在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企业融资和担保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经过核定的社会责任储备粮(含原粮和成品粮),可采用保管费用定额补贴、利息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纳入补贴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应扣除必要库存量(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和承担的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量。省财政将按照各市、县(市、区)社会责任储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并真实提供库存报表。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或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提供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扣除补贴资金,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物资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鼓励探索创新,采取“先试点后全面铺开”的原则,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展开。要及时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为全省全面推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是核定企业必要库存量和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按“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十倍的粮食库存”,核定好参与企业的必要库存量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并向上级粮食物资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是签定协议明确权责。各级粮食物资局要与所在地参与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细节。尤其须明确,如遇特殊情况,当地政府需紧急调用该批粮食时,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确保在粮源紧张的时候能供得上、调得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四是加强有效监管。各级粮食物资局要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库存数量,每月报送粮食实际库存数及变化情况,并做好实物台账以备查。同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检,清点实际库存数量,核定企业当月库存实际数量。因紧急状况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应及时将动用情况报送省粮食物资局备案。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根据承储协议要求安排及时恢复库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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