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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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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8 09:06: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798
核心提示: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01-06 生效日期 2020-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施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
 
    五、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销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七、信息公开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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