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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粮法〔2019〕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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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02:03:02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7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现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改革事项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法〔2019〕327号
发布日期 2019-11-29 生效日期 2019-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现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改革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9月28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社会发布公告,暂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相关申请,后续事宜根据改革情况另行公布。
 
    二、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审批。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一)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一是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是压缩审批时限。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运设施设备、安防设施、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制度落实、计划管理、军粮质量、核算手续、经费往来等加强监管。二是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全国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撤销军粮供应资格。
 
    三、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审批。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优化准入服务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339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从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程序、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一)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一是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保障措施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通知》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啃好改革“硬骨头”,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务求取得实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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