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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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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0:56:09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形成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建设美丽吉林的目标,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1-14 生效日期 2017-1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形成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建设美丽吉林的目标,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摆在突出位置
 
    (一)增强生态环境意识。生态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生态是吉林最大的优势,最大的品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对于推动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肩负着维护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要牢固树立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的执政理念,切实强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历史意识,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增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快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坚持以新一轮振兴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充分发挥五个优势,强化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把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将生态环境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让人民群众有明显的获得感,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目标。
 
    (二)完善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各级党委统揽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及相关改革制度。重点围绕完成水、大气、土壤、生态“四大”治理和保护任务,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体制机制,确定目标任务,切实发挥生态环境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号召整合全社会力量,建立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的新格局。
 
    (三)改革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现存突出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导向,以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为基本途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政策制度和方式方法,实现多元共管共治格局。在管理体制上实现以条条为主向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转变,在管理目标上实现以总量减排为重点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变,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以粗放式管理为主向以精细化管理为主的转变,在管理方法手段上实现以传统经验型为主向以大数据为主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在环境执法上实现以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以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执法为主的转变,在环境督察上实现以督察企业为主向以督察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履行生态环保责任为主的转变,努力形成党委、政府、企业、市场、公众多元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四)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促进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生态文明观,提升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把环境保护真正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把生态环保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公益活动。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号召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生态环保“领跑者”制度。坚持以市(州)、县(市、区)等区域板块为重点,建立生态环保“领跑者”制度,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从东、中、西板块实际和地域特色出发,从建设美丽街道社区、美丽学校、美丽乡村、环境友好型企业等抓起,打造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着力培育生态文明建设的“细胞工程”。大力开展人居生态、田园生态、采业生态、产业园生态、连廊生态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二、突出重点任务,强化源头治理和管控
 
    (六)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长吉平+1”(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中部城市群和重污染时段管控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市生活区、生产区和严控区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生活区企业退城入园,推动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水泥等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成型燃料,全面淘汰建成区内商用燃煤小锅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加快淘汰生产区落后和过剩产能,推进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全面启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确保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等严控区建设,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禁燃区”内大气污染源监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无烟区”。按照《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建筑扬尘污染治理。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
 
    (七)突出水体污染防治。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松花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和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为支撑,以大水系、城市水体和农村沟渠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实施大水系重污染支流综合整治,落实“一河一策”的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污水截流、建设降解型人工湿地等方式,着力改善重污染支流水质,逐步消除劣Ⅴ类和未达标的Ⅴ类水体,按照“生态治水”的理念,建设河道两岸水生态隔离带,降解和阻断干流沿岸入河污染物,实施湿地和生物保护修复工程,提升水源涵养和净化能力,逐步恢复干流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干流水质。加强城市水体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管网建设,建设污水处理厂下游尾水湿地,突出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开辟补水水源等综合措施,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以农村沟渠为重点的小流域治理,在乡镇、村屯人口密集处建设低成本、高效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在江河支流入河口处、重点河流沿线村屯、重点湖泊水库湖滨带等区域建设降解型人工湿地,进一步改善农村沟渠水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建设农田生态隔离带,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加快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八)突出土壤污染防治和质量提升。全面落实《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黑土地保护为核心,以治碱治沙改良培肥、防治污染提高质量为重点,突出抓好“三色治理”,即强化黑土地保护,让黑色更“黑”;实施沙化、盐碱化土壤治理,让黄白色变“绿”;加强受污染土壤整治,让杂色减量,全面提升土壤质量。全面保护我省黑土地资源,将黑土地纳入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进一步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防止黑土地水土流失。实施保护性耕作,全面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等措施,提高土壤中有机质含量,提升土壤肥力。全面治理西部沙化、盐碱化土壤,深入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增加沙化、盐碱化地区湖泡水量,为沙化、盐碱化土壤改良提供必要的水资源。通过采取造林治沙、碱地治理和草地恢复、碱性水高效利用等措施,加大西部沙化、盐碱化土壤治理力度,让黄白色的沙化、盐碱化土地变为绿色草地和高产良田。建设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摸清全省土壤污染现状,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大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监管,上述行业企业用地收回或拟变更用途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污染的土壤实施修复,减少受污染的杂色土壤数量。
 
    (九)突出生态建设与保护。以全省东、中、西三大区域板块建设为载体,充分发挥长白山森林植被质量高、松花江流域水资源富集、西部湖泊湿地密布和自然保护区众多的优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着力打造绿岛、绿心、绿洲连廊的生态空间,加快建设升级版野生动物繁育区、野生植物保护区、野生果实培育区,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加生态多样性,巩固和提升我省生态资源优势。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为重点,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蓄滞洪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保护好我省最为重要的生态区域、最有价值的生态要素、最为宝贵的生态资源。打造生态连廊,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和生态区。在生产区以建设集约高效的花园式工厂为目标,构建适度开发的“绿岛”,在生活区以建设优美宜居的绿色空间为目标,构建限制开发的城市“绿心”,在生态区以建设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为目标,构建禁止开发的“绿洲”,推动生态系统发挥整体作用,提高生态系统各类服务功能。
 
    三、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职能明确的责任体系
 
    (十)整合优化行业部门职责。“人人都是污染源”“户户都有污染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监管优势,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谁污染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责任管理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和工作任务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十一)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市(州)政府要以辖区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和责任。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突出对市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监管,加强对所辖区内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重点加强环保公共设施建设,落实辖区污染监管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由发改、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的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办公室,建立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构建党委政府统揽、部门主管、环保监管、企业落实的责任体系。
 
    (十二)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着力解决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屯生态环境“失灵、失控、失管”的问题。加强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屯生态环境管理组织建设,大力推动乡镇、街道环保所、社区村屯环保窗口建设,建立并完善基层环保监督员管理制度,发挥基层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在生态环境管理、监督、调解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大力倡导全社会绿色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生态文明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不合理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严格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服务业。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家庭全方位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带头厉行勤俭节约。
 
    四、推动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创新监管制度
 
    (十四)强化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坚持以县域管控区为单元,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生活空间、集约利用生产空间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吉林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附后),对县域(国家级开发区)党委、政府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实行绿牌、蓝牌、银牌、黄牌和黑牌“五牌”分类管理的制度。加快形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十五)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流域、大气、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十个重点领域实行生态补偿,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完善补助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等方式,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综合考核评估体系。建全并发挥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引导和约束政策手段。积极推广绿色信贷,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风险企业环保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十六)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社会化。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围绕法律服务、环境监测、环境监管、环保大数据、环境审计、环境管理咨询等方面,全面推进环保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金融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广泛合作,通过成立环保基金、环保设备租赁公司、环保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推进环保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七)加快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全面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加快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突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环境信息全收集、环境要素全监管、预警预报溯源全实现、环境治理精准化为目标的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大数据为支撑的网格化监管、在线监控、网络监测“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完善国家管控省、省管控市(州)、市(州)管控县(市、区)、县(市、区)管控企业的生态环境考核评估机制。
 
    (十八)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推进化解群众在公共环境上的诉求,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办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健全信息交流、鉴定检测、案件移交等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加强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攻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精密合作,集中优势力量,用足侦查手段,用好法律法规,对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规范执法,杜绝出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调解和解决信访问题。加大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对于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实施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门化。
 
    (十九)加强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升级。开展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除尘设施、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提高综合集成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技术工艺创新与成果应用。大力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应用,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事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抓好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五、以固定污染源为重点,提升排污者自我约束能力
 
    (二十一)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适时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种类,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
 
    (二十二)切实提高排污者污染治理能力。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建立持续性投入机制。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污染治理市场条件,积极委托第三方治理,提高治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十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强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以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节能增效为目标,按计划严格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快企业自身生产技术创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十四)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企业自我管理责任,建立环保管理组织和队伍,明确环保管理责任,积极开展环境管理诚信自我评价,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环保“领跑者”活动。建立企业争创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保信息。积极争取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支持,以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不断强化环境意识,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
 
    吉林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县域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情况,科学调度、分类指导、加快推动县域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是指省委、省政府采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县域(国家级开发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实行“五牌”制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二)生态区、生活区、生产区环境空间格局等方面实施分区评价。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比、建设开发用地面积占比,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情况,生物多样性维持状况,生活污水收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煤炭占一次能源比重,生态工业园区产值占比、绿色产业产值占比、环保领跑者企业数量占比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基层基础建设情况,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情况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五牌”主要是指绿牌、蓝牌、银牌、黄牌和黑牌,按照百分制进行评价。
 
    绿牌是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生态环境空间格局合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全面完成,评价结果90分以上的;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区)的,按照绿牌进行管理。
 
    蓝牌是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生态环境空间格局较合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较好完成,评价结果为89-80分的。
 
    银牌是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生态环境空间格局基本合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基本完成,评价结果为79-70分的。
 
    黄牌是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达标、生态环境空间格局不尽合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部分完成,评价结果为69-60分的。
 
    黑牌是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标、生态环境空间格局不合理、主要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未完成,导致评价结果为59分以下的;评价周期内县域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黑牌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畜牧局、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领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两年内完成全省60个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价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首次评价结果确认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
 
    (一)申请受理。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按照评价工作计划要求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其他县(市、区)政府向所属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政府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期申报评价的,加大生态环境监察频次和环保专项督察力度,可以直接评定为黄牌或黑牌。
 
    (二)数据采集。向各相关部门调取各县(市、区)综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三)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完成公众问卷调查统计。
 
    (四)综合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地踏查,复核数据资料,完成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
 
    (五)结果审核。另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各成员单位提出行业评定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社会公示。
 
    (六)结果确认。征求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确认评价结果。
 
    (七)批准发布。审核汇总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结果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定相关国家级先进示范典型的重要依据,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实施差别化的环境保护政策。
 
    (一)对评定为绿牌的县(市、区),将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在开展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等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
 
    2.加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3.将评价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拔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二)对评定为蓝牌的县(市、区),将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在开展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等活动时,给予相应支持;
 
    2.适度增加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三)对评定为银牌的县(市、区),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达到指标要求后,在开展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等活动时,给予相应支持。
 
    (四)对评定为黄牌的县(市、区),将给予以下警告措施:
 
    1.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政策;取消参加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等创建活动的资格;
 
    2.适度减少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3.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采取预警、通报等措施。
 
    (五)对评定为黑牌的县(市、区),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取消参加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等创建活动的资格;
 
    2.暂停相关专项资金的支持;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力度;
 
    4.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将评价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受到诫勉以上问责追究的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晋级方式。鼓励县域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在评价周期内,对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完成较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显提升的,县域党委、政府可按评价程序自主申请晋升评价类别。晋级可每年申请一次,评定符合相应条件后予以晋级。
 
    (二)复查方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出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任务落实不力或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情况的,领导小组可直接降低评价类别。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过程和考评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在综合评价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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