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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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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3 08:09:2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322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特食管〔2017〕36号
发布日期 2017-04-28 生效日期 2017-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现予印发。
 
  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和主要生产工艺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2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
 
  该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适用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
 
  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干燥、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包装等。
 
  四、口服液:混合、溶解、配制、过滤、灌装、包装等(涉及灭菌的,应填报具体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如湿热灭菌、热压灭菌、流通蒸汽灭菌等)。
 
  五、颗粒: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六、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应以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形式,标注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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