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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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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08 05:02:02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0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和指导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执行《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02 生效日期 2014-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nw.suqian.gov.cn/snw/yjya/201410/02c08abfe0c24cbdaf291ea2d0ac47f2.shtml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和指导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执行《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事件分级... 5
 
  1.4适用范围... 6
 
  1.5处置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7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7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8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9
 
  2.4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9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11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13
 
  3.1 预测预警... 13
 
  3.2 事件报告... 13
 
  3.3 事件评估... 16
 
  3.4 级别核定... 16
 
  4 应急响应... 16
 
  4.1 分级响应... 16
 
  4.2 指挥协调... 17
 
  4.3 紧急处置... 18
 
  4.4 响应终止... 18
 
  5 后期处置... 18
 
  5.1 善后处置... 18
 
  5.2 总结报告... 19
 
  6 应急保障... 19
 
  6.1 信息保障... 19
 
  6.2 技术保障... 19
 
  6.3 物资保障... 20
 
  7 监督管理... 20
 
  7.1 奖励与责任... 20
 
  7.2 宣教培训... 20
 
  8 附则... 20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8.2 演习演练... 21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21
 
  9 附录... 22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22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故)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初级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I级、II级、III级、IV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初级水产品养殖、捕捞、暂养和运输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III级、IV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水生动物疫病引发的水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另行执行。
 
  1.5处置原则
 
  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国家、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宿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市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委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环境保护和渔政监督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市农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与财务处、渔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信息处)、渔政渔监处(安全生产处)、驻委监察室,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事件发生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渔业处,办公室主任由处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市农委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邮编:223800;电话:0527-82288025,0527-82288021;传真:0527-82288025,Email:5913215@163.com。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III级及以上水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委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专访,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涉外事件时,经批准后按照权限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通报情况;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应对等工作。
 
  (2)委人事处: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助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3)委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方案,积极争取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4)委渔业处:承担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负责组织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境外舆情信息。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渔民、涉渔单位人员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5)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信息处):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
 
  (6)委渔政渔监处(安全生产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7)驻委监察室:负责在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全市渔业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
 
  (8)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养殖环节水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由渔业产地环境污染引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专家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负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抽样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
 
  (10)委机关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1)事件发生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5.1 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委渔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信息处)、渔政渔监处(安全生产处)、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 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委渔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渔政渔监处、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 专家技术组
 
  组成: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由委直属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和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 预测预警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委渔业处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委各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渔业生态环境、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水产品养殖及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 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1)水产品养殖、捕捞、暂养、运输单位和个人。
 
  (2)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Ⅲ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农委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1)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农委,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IV级及以上事件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农委,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委在接到IV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渔业处)及时通报委办公室和对口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 通报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市农委接到IV级及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处室,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农业部或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报。
 
  3.3 事件评估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1)响应的升级:当IV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较难控制时,应当上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市农委牵头启动预案响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Ⅲ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协调
 
  (1)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止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总结报告
 
  IV级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农委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委托具体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 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IV级及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 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等级

评估指标

响应

级别

响应部门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

响应

农业部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初级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水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响应

省海洋与渔业局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初级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响应

市农委

Ⅳ级

(1)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初级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响应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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