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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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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8 09:34:13  浏览次数:278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15〕 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5-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tjhqqzf.gov.cn/ConInfoParticular.jsp?id=15067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15〕  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管辖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审批职能,依照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设立登记
 
  第四条  实行数据共享,节约行政成本。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份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电子档案各部门共享,纸质档案分别送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条  实行“一口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由各级综合窗口统一接收“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分别审批,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审批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并交综合窗口颁发。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全部审批工作在综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流程,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第七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同时换发载有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合伙人)、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不发生变化的,仍按原营业执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登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第九条内容的,按原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二)市场主体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号变更的税务变更登记事项,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跨区县迁移,涉及登记管理机关调整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企业调档通知书后,到原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迁移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迁移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申请人办理完税务注销登记后,到新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流程同第十一条,营业执照予以收回。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向综合窗口申报税务注销登记有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税务登记部门,档案送税务登记部门。
 
  税务部门核准税务登记注销后,将有关信息发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递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材料。
 
  综合窗口接件,收缴营业执照后,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档案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协同监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黑名单信息以及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与“三证合一”业务系统共享,并在综合窗口录入信息时予以提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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