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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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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05 04:44:25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48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畴。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19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24&cid=361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荔枝保鲜剂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畴。

  此复。

  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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