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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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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1:39: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566
核心提示: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11-07-25 生效日期 2011-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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