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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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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03:27:48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为主动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2-07-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扭亏增盈为目标,以减员分流为重点,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2、总体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力争用一至二年时间,使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全部进行规范化改制,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3、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可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边远地区等分散、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全面完成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经济联合,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完善、粮食资源充足、市场信息灵通等优势,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形成“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5、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可采取租赁、兼并、出售、出让、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6、为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平稳有序进行,要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改革的顺序原则上先粮食购销企业,后附营企业,条件允许的也可同步进行。
 
  7、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报所属县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县区统一进行处置。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设岗定员,原则上按60万公斤定员1人。要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购销、财务、统计、保管等岗位,优先聘用业务骨干,实行持证上岗,精简管理及后勤人员。企业领导职数,经营量大的设1正2副,一般的设1正1副。
 
  9、粮食附营企业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定岗定员,压缩非生产性人员,充实一线人员,企业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确定1-3名。
 
  10、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11、重新聘用人员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劳动模范、工伤致残人员、业务骨干、立功的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考核后由县区粮食局聘任,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2、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独立核算粮食企业会计,经过考试、考核后由县区粮食局委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粮食会计工作经验、相关的学历及职称和从业资格证书。
 
  13、对从2003年底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达30年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男满50岁、女满40岁或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职工,按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与职工各自按规定比例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办理病退,按月领取养老金。
 
  14、购销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发给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工资和实际工龄计算,职工工龄每满一年,企业补偿1个月的工资,累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对职工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分期付清或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对于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在职在岗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季节性在岗的职工,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执行;不在岗的,不予补发。
 
  附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问题,由各县区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15、因职工辞职、违法、违纪、违规等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7、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企业要缴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对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18、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三是土地出让收入;四是抵押贷款;五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六是县、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补偿金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19、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各级房改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21、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22、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
 
  23、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
 
  24、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25、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26、计划、人事、民政、劳动等部门在今后几年内不再向粮食企业分配各类人员。同时,粮食部门也不得接收外系统人员调入。
 
  五、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目标
 
  26、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入宣传,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既要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27、密切配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粮食局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实施改革的责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加快改革进程。财政、经贸、税务、工商、劳动、土地、房改(房产)、供电、供水、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司机法机关要坚决维护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秩序,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成功。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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