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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07] 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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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03:29:16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7] 110号
发布日期 2007-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一)切实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市县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因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市县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大力推进多种经济成份粮食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在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发挥在地方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经营管理资质的社会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商业局(粮食局)对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经区市县政府授权,由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企业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和规定的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先期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对经清理、审计并由省政府核复确认的企业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挂账和经营性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和《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必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对纳税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各级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提出的“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市场体系结构。市区要继续规范和发展金三角大连粮食批发市场、双兴商品城粮食批发市场这两大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各区市县在中心城镇至少规划建设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发挥调节本地粮食余缺、满足市民日常口粮需求的作用。做好对现有粮食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改造,利用现代科技,拓展和提升服务功能。要积极支持市县成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的建设、改造升级,在市场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功能提升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扶持其不断发展、升级,使其交易环境和设施条件逐步走在全国同类市场前列。要加强对各类粮食批发市场,特别是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监管,保证市民安全消费。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等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提供社会化服务。

  继续扶持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推行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扩大交易规模,为东北及全国的粮食大流通服务。北方粮食交易市场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晋身为国家级粮食交易中心行列。

  (七)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以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有力契机,在国家、省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尽快出台我市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协调、企业运作、资源整合的方式,加快我市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的优势,提高我市粮食物流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发挥中国北方粮食流通的主要枢纽作用。

  要从东北亚地区粮食物流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实际出发,立足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强服务等方面做好工作,不断提升大连口岸粮食物流的现代化水平,扩大粮食物流规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粮食物流企业、港口运输企业壮大粮食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转运能力,为全国粮食大物流发展和解决好东北“三农”问题服务。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收购市场管理。支持和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活跃粮食流通。市及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年度审检工作,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合法经营。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检测部门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不断扩大统计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觉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市政府决定将地方储备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相关区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各相关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指标,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区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充实到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逐步建立市县两级依托当地加工企业,并在数量和储备方式上符合当地实际的成品粮油储备。要按省政府要求,学习外地经验,建立以活储增效为主要形式的市县储备粮多种储备方式,不断提高储备粮管理和经营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储得住、用得上、不亏损。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供应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及部分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社会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将其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应急保障体系中,掌握其加工能力和日常库存数量,在应急供应预案启动时,服从地方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供任务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供渠道和粮源,做好军供服务工作。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有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

  (十六)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网络平台和其他有效方式,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各区市县商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引导“千村百镇市场工程”中发展起来的农家便利店都要经销“放心粮油”品种,同时,发展一批经营“放心粮油”的农村粮店,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粮食仓储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在农村中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储、代销、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需要。学习借鉴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地区的好经验,普及农民家庭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市(县、区)长负责制

  (十七)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粮食流通有序运行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八)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管理机构、人员。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农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粮食工作和粮油检验检测任务的需要,落实本级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编制和经费。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全市的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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