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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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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1:48:24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06
核心提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是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也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9〕92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是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也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目标任务

  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在工作进度上,首先在城市建成区的13个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起在各县(市)城镇逐步实行。

  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管理,杜绝病害肉及含有违禁物质的畜产品上市,保障消费安全。

  二、畜产品准入的范围、品种和条件

  1.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城市建成区的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

  2.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品种:以猪肉、生鲜乳为重点,逐步扩大到牛羊肉、禽蛋等畜产品。

  3.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检测项目:猪肉主要检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生鲜乳主要检测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禽蛋类主要检测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

  4.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凡进入城市建成区市场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的畜产品优先入市,定期检测;对未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的畜产品入市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

  城市建成区的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门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三项制度。

  城市建成区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六具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保鲜基础设施(超市有保鲜柜,农贸市场摊位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台案等)、规范的产品质量公示牌、购销台账和人员健康证。

  进入城市建成区销售生鲜畜产品应符合“三有”、做到“三禁”。“三有”,即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是肉类产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来源证明。“三禁”,即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来源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畜产品入市。

  四、主要工作

  1. 产地源头管理。市畜牧部门要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销联建工作,加大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对所有入市企业开展定期检测,确保生产源头安全。

  2. 屠宰加工管理。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厂(场)肉品品质合格。市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疫、监测和监督管理,禁止检疫、检测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

  3. 市场销售管理。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等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实行常规项目自检制度。市畜牧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自检室要坚持天天检测,不得收取商户费用。市畜牧部门对实行畜产品准入的市场、超市定期巡回抽检。

  4. 畜产品质量公示。实行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畜产品质量公示牌,每天将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畜牧、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当日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当日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五、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

  2. 部门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指导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等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和开展日常检测;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入市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及加工经营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加强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等准入畜产品的索票验证,禁止未经检疫、检测或者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严禁品质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畜牧等部门调查处理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周期检定,组织协调对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3. 经费保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4. 加强宣传。加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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