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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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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2 01:54:36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用1-2年时间,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2.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5.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一县一策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三、方法步骤
 
  各县区于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2006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
 
  (一)确定改革形式。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购销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县区可组建2-3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运营管理。3.组建集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4.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5.股份合作。以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或参股,竞争上岗人员以现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经营公司。6.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7.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凡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进行离任审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备案。
 
  (四)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依法办理土地处置审批手续,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措渠道有: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财政适当补助。
 
  (六)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应当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改制后的企业在聘任人员时应当给予照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和《菏泽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七)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购销企业管理水平。2006年3-5月,各县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专题报告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有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二)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五)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六)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八)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整个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国资委、审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土资源、农发行、粮食等部门组成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负责调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各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主管领导同志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多沟通,多协调,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三)突出做好稳定工作。改革过程中要把稳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安置好。在改革过程中,要尽可能将分流职工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自觉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以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职工思想稳定,维护社会安定。
 
  (四)加强工作调度。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区的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好全市的改革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做好和指导好县区的改革,确保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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