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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办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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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8 09:22:08  来源: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渝质监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重庆市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区县开展示范区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示范区分为四级: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国家级示范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管理,市级以下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示范区要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与国家实施的"名牌战略"、"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林业工程"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项目紧密结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生态环境、营林造林工程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八条  各区县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实施农业标准化列入工作计划,发动基层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标准化推广实施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带动,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须开展示范区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区县政府成立的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初审:市级示范区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市级示范区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综合评审要综合考虑全市的情况,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区县级示范区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和综合评审,可合并进行。
 
  第十五条  审批:市级示范区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区县级示范区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领导小组审批,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第十六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示范区的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示范区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要成为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饲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示范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大力推进名牌产品战略,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九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要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示范区的农民以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标准化的认识和标准化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带动其他产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结合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示范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
 
  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施安全控制体系标准(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标准,促进农产品的优质优价。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他产业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第五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成立由政府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项目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示示范区项目名称、示范目标任务、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批准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应按照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拟定的计划进行建设,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示范区建设情况上报审批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级示范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区县应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示范区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每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示范区进行考核验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示范区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规则》(见附件2)对示范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示范区,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授予"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级示范区由区县组织考核,考核验收合格,由区县授予称号,颁发证书,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获得示范区称号和证书的项目,其产品可在包装、标签及说明上标注"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表示是来源于示范区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获称号的示范区加强管理,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区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提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区县级和乡镇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示范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地区: 重庆 
 标签: 农业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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