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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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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0 04:27:1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73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名称、来源、使用等管理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发布日期 2010-06-28 生效日期 2010-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工作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10〕2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名称、来源、使用等管理情况。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61号),废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理由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新规定,且部分内容纳入正在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其中《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即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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