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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审查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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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1 10:17:0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714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江西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8]12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我司研究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江西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寄)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现有审查组长和审查员人数不足的,由专业委员会负责安排审查员,配合完成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我司将根据专业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实地核查的方式,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连续三次抽查有企业不合格的,停止该省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并对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业委员会联系人:罗建,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邮政编码:100094,联系电话:010-62347600,82479331,传真电话:82479334。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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